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文章 > 热线新闻 >

热门游戏推荐

关于潍坊醉驾电动三轮车与轿车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你好!本人于2016年12月24日下午15时在潍坊市临朐县山旺路与骈邑路交叉后向西方向红绿灯下与电动三轮车发生剐蹭,电动三轮车司机中午走亲戚大量饮酒,之后与我在此地发生剐蹭,电动三轮侧翻,人无大碍。事故发生后联系交警部门来现成进行事故处理。

   交警到现场后主观认定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辆,饮酒与不饮酒都没有直接责任关系,我正常驾驶的轿车负主要责任!现场我对交警做出的认定提出异议,要求对事故中的电动三轮车进行车辆种类监督,但是出警的交警认定电动三轮车不管在哪里鉴定都是属于非机动车,如果不服从责任认定自己出钱联系有资质鉴定机构来对电动三轮进行鉴定。目前双方车辆均已被拖走扣押。 我和电动三轮车司机已在临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抽血化验,血样需要送潍坊市进行化验,化验结果出来后,再申请对电动三轮车进行司法鉴定。

   目前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儿子(属临朐县车管所职工)驾驶人侄子在临朐县交警大队任职领导(具体不详)等多个亲友来协助处理此事,出警交警也在偏袒他们一方,明确告诉我不管在那鉴定,电动三轮都属于非机动车,让我主动赔偿他们,把事情赶紧处理。

我从网上搜索到在2016年3月6日晚在青岛市黄岛区区双珠路与一辆白色起亚轿车相撞

快递员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轿车发生碰撞,最终交警将醉驾的电动三轮车司机以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并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昨天的协商中,我主动提出避免对方因醉驾入刑,可以进行私了,让对方提出私了条件进行协商。但是对方觉得自己关系多,在相关部门任职的亲戚较多,不同意进行私了。首先我这边车辆刚刚年检,驾驶证刚刚换证,也无饮酒驾驶等违法行为。

   现在车辆被交警扣留,我向事故处理的交警索要《扣车单》,交警也以临朐扣车驾驶人不需要扣车单为由,拒绝提供《扣车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
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
该“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属强制否决标准)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
公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等多项指标”。
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规定如下:
3.1 电动摩托车
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a)电动两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
的两轮摩托车。
b)电动三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
,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 kg的三轮摩托车。
3.2 电动轻便摩托车
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a)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 km/h且不大于50 km/h;
--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 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

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而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最大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

  为了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希望交通管理部门能够重视一个小县城里,关系大于法律的歪曲思想,让平民百姓也能实际性得到法律的保护。让相关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只是一纸空文。

文章标签:

相关文章

新游评测